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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诗书画艺术交流协会章程
创建时间:2020-11-27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本会的法定名称是:香港诗书画艺术交流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,英文名称Hong Kong Poetry,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,简称PCPA。
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艺术交流平台,由热爱诗书画艺术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。旨在促进诗书画艺术的传承与发展,加强艺术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提高艺术水平,为社会的文化艺术进步服务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,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传统文化,促进艺术交流,提升诗书画艺术水平,为会员提供一个学习、交流、展示的平台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诗书画艺术的理论和实践研究,建立服务于社会的艺术智库。
(二)组织艺术交流和合作,积聚并引导知识、人才、技术、资金等各类资源要素,搭建诗书画艺术公共服务平台。
(三)培养和评价艺术人才,咨询和评估艺术政策和项目,参与国际艺术组织和活动,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艺术信息和建议。
(四)举办诗书画艺术展览、比赛、讲座、研讨会等活动,促进艺术交流。
(五)编辑出版艺术刊物和专著以及有关的图书资料、音像制品。本会主办刊物为《艺术观察》,旨在展示最前沿的艺术思潮、理论探讨、作品赏析以及跨学科的学术研究。
(六)兴办符合本会章程、有利于艺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。


第三章 会员


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、从事与诗书画艺术相关工作且有突出成绩和贡献,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动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;
2、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,从事艺术相关工作的社会管理工作者。
(五)单位会员为与诗书画艺术研究和实践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艺术工作者,并致力于艺术事业相关的业务工作,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等企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有对本会其他会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诉权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业务工作,主动提议并支持协会的相关活动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制定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工作方针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
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八)工作作风民主,团队精神强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
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七章 附则


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。